动产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后,卖方再约定保留所有权还有效吗?
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设备后,因乙公司拖欠货款,三方补签协议约定甲公司保留设备所有权,租金直接抵扣欠款。不料该设备此前已因乙公司另案借款纠纷被法院查封,甲公司以所有权保留为由提执行异议被驳回。法院认定动产交付后所有权已转移,查封后再约定所有权保留无效,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这一案例提醒企业,动产买卖中所有权保留需及时约定并登记,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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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设备后,因乙公司拖欠货款,三方补签协议约定甲公司保留设备所有权,租金直接抵扣欠款。不料该设备此前已因乙公司另案借款纠纷被法院查封,甲公司以所有权保留为由提执行异议被驳回。法院认定动产交付后所有权已转移,查封后再约定所有权保留无效,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这一案例提醒企业,动产买卖中所有权保留需及时约定并登记,避免后续纠纷。
在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判决时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但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
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承包人建机工程公司通过以房抵债协议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另案债权人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建机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协商方式主张了优先受偿权,其以房抵债协议属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由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普通债权,故建机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遂撤销原判,驳回紫杰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担保债权既有主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又有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的,应优先处置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但若抵押物可能不足清偿案涉债务的,执行法院可查封保证人财产,待其清偿责任确定后再决定是否处置,不违反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顺序。
某A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依法应按照其债权占案涉九个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某A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由其优先足额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按照(2018)最高法执监426号裁定的认定,石某颖申请执行案、张某申请执行案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一经于2017年1月16日送达次债务人,即产生冻结相关债权的效力。